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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普法故事会】一入毒门深似海,偷盗扒窃毁终生

【字号:    】        时间:2023-04-10      

本网讯(通讯员 黄淑雯)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中,犯罪嫌疑人王某因吸食毒品最终走向违法犯罪道路。从备受羡慕到沦为罪犯,王某的经历令人深思、警醒。

案情

王某21岁就进入正规单位工作,却因沾染毒品离职。

2018年至2020年期间,王某被强制戒毒两次,因为深陷毒品,无法自拔,走上盗窃犯罪的道路。

2019年,王某盗取手机、酒品、食用油等,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。

2022年,王某再次实施盗窃,她与同伙协作配合下,在某商场内盗得价值2000余元的名牌衣物转卖得500元,被商场售货员报案,公安机关根据视频锁定犯罪嫌疑人王某,后将其抓捕归案。

检察官提醒:毒品严重侵害身体健康、销蚀意志、破坏家庭幸福,极易诱发一系列犯罪活动,毁掉人的一生。

请大家珍爱人生,远离毒品!

该院 “1+N”检察联合服务站开展禁毒宣传

检察官普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节选

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
(一)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;

(二)非法买卖、运输、携带、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;

(三)非法运输、买卖、储存、使用少量罂粟壳的。有前款第一项行为,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,不予处罚。

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
(一)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;

(二)向他人提供毒品的;

(三)吸食、注射毒品的;

(四)胁迫、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的。

 第七十三条 教唆、引诱、欺骗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
 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、饮食服务业、文化娱乐业、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,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、赌博、卖淫、嫖娼活动时,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